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,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都要注册:①公办幼儿园、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;②教师进修学校(院)、教研(科)室(所)、电教(教仪)馆(站)、电大分校(工作站)、卫生保健所、教育管理中心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,并聘任中小学(或中等职业学校)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。
在首次注册工作完成后,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注册对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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